臺南市永福國民小學學生獎勵管教規定
114年9月3日校務會議通過
一、依據
(一)臺南市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獎懲辦法。
(二)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113年8月19日府教安(一)字第1131095160C 號函。
(三)本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二、目的:鼓勵或糾正學生行為,培養學生優良品德,以奠定敦品勵學之良好教育基礎。
三、學校辦理學生獎懲與輔導時,應力求審慎客觀,公正合理處理。並參酌下列因素,以為獎懲輕重之標準︰
(一)年級之高低。
(二)身心之狀況。
(三)動機與目的。
(四)家庭之因素。
(五)平日之表現。
(六)初犯或累犯。
(七)行為後之表現。
(八)其他足以影響行為發生之因素。
四、本校為辦理學生獎懲事項,設置學生獎勵與管教委員會(以下簡稱獎管會),置委員五人至十五人,由學務處主任擔任召集人,其委員包含行政代表、家長代表及教師代表,其中家長代表不得少於五分之一,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獎懲會委員不得兼任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
五、學校對學生之獎勵、管教措施如下︰
(一)獎勵︰
1、口頭嘉勉。
2、公開表揚。
3、獎狀或獎品。
4、發放榮譽卡優點券。
5、列入班級模範生或品格模範生候選人。
(二)管教︰
1、一般管教措施:指教師個人採取之管教措施。
2、學務處與輔導室之特殊管教措施:指學務處及輔導室採取之管教措施。
3、學校之特殊管教措施:指經學校所設國民小學學生獎勵與管教委員會(以下簡稱獎管會)或國民中學學生獎懲委員會(以下簡稱獎懲會)討論決議後,學校採取之管教措施。
註:學生於「非學習節數」遲到或未參加於「非學習節數」時間實施之活動,不計入出缺席紀錄,故不宜列入懲處規定,僅得視情節,採取適當之正向輔導措施(如:口頭勸導、列入日常生活表現紀錄、通知監護人協請處理)。
六、教師基於導引學生發展之考量,衡酌學生身心狀況後,得採取 下列一般管教措施:
(一)適當之正向管教措施。
(二)口頭糾正。
(三)在教室內適當調整座位。
(四)要求口頭道歉或書面自省。
(五)列入日常生活表現紀錄。
(六)通知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協請處理。
(七)要求完成未完成之作業或工作。
(八)適當增加作業或工作。
(九)要求課餘從事可達成管教目的之措施。
(十)限制參加正式課程以外之學校活動。
(十一)經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同意後,留置學生於課後輔 導或參加輔導課程。
(十二)要求靜坐反省。
(十三)要求站立反省。每次不得超過一堂課,每日累計不得超過二小時。
(十四)在教學場所一隅,暫時讓學生與其他同學保持適當距離, 並以二堂課為限。
(十五)經其他教師同意,於行為當日,暫時轉送其他班級學習。
(十六)其他符合輔導管教相關法令規定之管教目的及原則,且未使學生身心受侵害之行為。
七、依前條所為之管教無效或學生明顯不服管教,顯已妨害現場活動,教師得要求學務處或輔導室派員協助;情況急迫時,學務處或輔導室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有危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虞時,得強制將學生帶離現場,並尋求校外相關機構協助處理。
前項情形,教師應主動告知已實施之輔導管教措施或提供輔導 管教紀錄予協助人員參考。
各處室人員將學生帶離現場後,得安排學生至圖書館、輔導室 或其他適當場所,參與適當活動或接受輔導及管教。
學務處或輔導室於必要時,得衡量學生身心狀況,於學務處或 輔導室人員指導下,請學生進行合適之活動或運動項目。
前項措施不得以處罰為目的,且學生身體出現不適時,應即調整或停止。
八、因學生違規情節重大,採取下列學校之特殊管教措施前,學務處應依學校所定學生獎勵管教規定,簽會導師及輔導室提供意見,並提經獎管會討論決議後,始得為之。但情況急迫或應立即移送警察機關處置者,不在此限:
(一)交由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帶回管教。
(二)規劃參加高關懷課程。
(三)聯繫社政機關與相關機關(構)協助提供心理治療、社會 工作、家庭
諮商及其他專業服務。
(四)送請少年輔導單位輔導。
(五)移送警察機關處置。
(六)移送司法機關處置。
獎管會開會時,應給予當事人學生與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陳述意見之機會,並充分討論及記載已實施各項管教措施之教育效果。
學生家庭為脆弱家庭或未能發揮輔導管教功能之家庭時,得不採第一項第一款之帶回管教措施,並應聯繫社政機關協助處理或 尋求其他兒少保護資源。
學生交由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帶回管教,每次以五日為限,並應於事前進行家訪,或與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面談。帶回管教期間,學校應與學生保持聯繫,繼續予以適當之輔導;必要時,學校得終止帶回管教之措施。
前項管教結束後,學校得視需要予以補課。
九、全校教職員工對學生獎懲事件均有提供相關資料之權利與義務。學生違規行為,宜由導師先予妥適處理;本校處理學生獎懲事項時,亦應知會該生導師。並於學生違規事件處分後,應持續追蹤輔導,協助學生改過遷善。
十、獎管會審議學生違規事件時,應秉公正及不公開原則,瞭解事實經過,並應給予學生及其家長、監護人或其他關係人陳述意見及列席說明之機會。
十一、獎管會決議後,應做成獎勵管教事件審議決定書,記載事由、獎勵或管教依據、結果及救濟方式,並通知學生及其家長或監護人,必要時得請家長或監護人配合輔導。
十二、學生、家長或監護人對獎管會決議,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權益者,得於獎懲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四十日內,以書面向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
十三、本規定經校務會議討論通過,呈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