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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黛 - 人事室 | 2024-11-25 | 點閱數: 144

 「職場霸凌」:指在工作場所中發生,藉由濫用權力與不公平處罰所造成之持續性冒犯、威脅、冷落、孤立或侮辱行為,致被霸凌者感到受挫、被威脅、受羞辱、被孤立及受傷。  

二、申訴提出時效:

          被霸凌者或其代理人,得於發生職場霸凌事件時起 1 年內,以書面或言詞提出申訴。但職場霸凌事件為繼續行為所致者,自行為終了之次日起 1 年內為之。

三、本校申訴管道

     ◆電話: 06-2223241 分機 812 (人事室)或分機 803 (總務處)

     ◆電子郵件: person@yfes.tn.edu.tw

     【備註】:涉及霸凌者如為公務人員、教育人員、約聘(僱)人員者,向人事室提出;如為駐衛警或臨時人員者,向總務處提出。

四、檢附本校宣導海報及「 臺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員工職場霸凌防治與申訴作業注意事項」(含申訴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