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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黛 - 人事室 | 2024-12-11 | 點閱數: 130

重點摘要

一、發給基準

   (一)131日以前已在職人員至121日仍在職者,發給1.5個月;21日以後各月份到職人員,如121日仍在職者,以及12月份到職且當月未離職者按實際在職月數比例計支,並均以12月份所支待遇基準為計算基準。

   (二)年度中退休,按實際在職月數比例,依在職最後1個月所支待遇基準計支。

二、發給日期:春節前10(114117)一次發給。

檢送函文「一百十三年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及逐點說明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