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
一、發給基準
(一)1月31日以前已在職人員至12月1日仍在職者,發給1.5個月;2月1日以後各月份到職人員,如12月1日仍在職者,以及12月份到職且當月未離職者按實際在職月數比例計支,並均以12月份所支待遇基準為計算基準。
(二)年度中退休,按實際在職月數比例,依在職最後1個月所支待遇基準計支。
二、發給日期:春節前10日(114年1月17日)一次發給。
三、檢送函文、「一百十三年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及逐點說明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