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114 年 1 月 7 日府人考字第 1132489936 號函辦理。
二、有關各機關(學校)於旨揭作業注意事項修正前所已受理且尚未結案之職場霸凌申訴事件,仍請適用修正前之規定處理。
三、修正重點:
(一)修正職場霸凌事件申訴調查小組之外聘專家學者應具備之資格條件及比例限制。(修正第七點)
(二)修正縮短調查期程。(修正第十一點)
(三)修正職場霸凌之處置措施及檢討改善作為。(修正第十二點)
(四)新增主動告知員工協助方案機制。(修正第十三點)
四、檢附修正總說明、對照表及修正後規定各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