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臺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獎補助辦法」(如附件 1)辦理。
二、本案符合下列資格者得擇一申請獎補助學金:
(一)代表學校參加政府核定之競賽或展覽獲得前五名之成績或相當前五名之獎項,並領有證明者得領補助金(優先補助)。
(二)上學年度學業成績甲等或八十分以上,且品行優良得領獎學金。
三、 111 學年度依其他規定領取政府提供之補助費、獎學金、其他機關團體之獎助學金或已領取教育代金者,不得再申請本案獎補助金。
四、請轉知相關學生提出申請,由學校召開初審會議,並將初審會議紀錄及相關申請表件(如附件 2)於旨揭時程內提出,逕寄民治特教中心蔡佩君小姐(730 臺南市新營區公誠街 5-1 號 信封加註「獎補助金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