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為鼓勵特殊教育教師實際從事特教教學、擔任導師及行政工作,已於 113 年 1 月 10 日核定修正「公立中小學教師職務加給及工作費支給要點」規定,將編制內特殊教育教師兼任學校分散式資源班或巡迴輔導班導師、兼任特殊教育學校主管職務及兼任一般學校辦理特殊教育業務主管職務者,可支領全額特殊教育職務加給,並溯自 112 年 8 月 1 日開始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