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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轉知 輔導佩 - 輔導室 | 2025-06-24 | 點閱數: 190

說明:

一、依據臺南市政府 114 年 6 月 2 日府社團字第 1140679469 號函及 臺南市 114 年度績優志工與績優團隊表揚活動實施計畫暨 113 年 10 月 30 日 113 年度臺南市政府志願服務各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第二次聯繫會報決議辦理。

二、請就所轄志願服務之個人或團體,符合下列奬項標準者送 本局彙辦:

(一)臺南市志願服務獎勵:

1、個人獎: (1)請各單位依上開辦法就其所轄志願服務人員中符合 個人獎勵標準者擇優推薦,單位志願服務人員每 50 人可推薦 1 人,不足 50 人者以 50 人計。 (2)獎項等第: 甲、銅質獎:服務年資滿 3 年,服務累計達 600 小時以上。 乙、銀質獎:服務年資滿 6 年,服務累計達 1,200 小時 以上,曾獲本府頒授志願服務銅質獎。 丙、金質獎:服務年資滿 10 年,服務累計達 2,000 小 時以上,曾獲本府頒授志願服務銀質獎。

2、團體獎: (1)每團體(隊)至少要有 20 人以上。 (2)符合團體獎勵標準者,得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局申請後再送本府社會局彙辦評選,曾獲頒團體績優獎章之運用單位, 3 年內不得再提出 申請。

3、家庭志工獎: (1)家庭中 2 人(含)以上領有政府頒授志願服務紀錄 冊。 (2)家庭成員依據戶籍證件除夫妻外,須為直系親屬、 旁系親屬或姻親。 (3)每人於參與志願服務工作連續服務 3 年以上,且服 務時數達 1,000 小時以上,全家服務時數達 2,500 小 時以上。 (4)由本局所屬運用單位所推薦之家庭志工經審查後, 最多推薦 2 組優良家庭志工參與決審。

三、提醒事項:

(一)個人獎勵:本( 114 )年度改採線上申請方式辦理,不須 再檢送「個人獎勵推薦表」、「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 等文件,僅須至衛生福利部志願服務資訊整合系統檢視申請者之資料是否建置完整,及申請者之年資時數是否符合申請資格,並上網填報獎勵申請名冊( google 表 單: https://forms.gle/LYx6BBZe5N3hmCbC6 )。 (二)團體獎勵:依據「臺南市志工團隊選拔評選項目及細 目」撰寫書面報告 1 式 10 份併同團體推薦表送本局辦 理。

(三)個人獎申請名冊今年增加「服務年資」欄位,請務必確 實填寫志工服務年資起訖,如: 90.1.22-114.6.30 。

(四)有關服務年資及時數之計算,自 90 年 1 月 22 日(「志願服 務法」公布施行)起算至 114 年 6 月 30 日止。

(五)旨揭獎勵相關規定暨申請表件,皆已置於臺南市志願服 務網站( http://vt.tainan.gov.tw)/獎勵表揚/臺南市 志願服務獎勵項下,請自行下載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