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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大陸委員會修正「常態化、制度化查核人員範圍表」一案。
一、依據教育部 115 年 3 月 9 日臺教人(二)字第 1150024005A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相關附件各 1 份。
二、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 15 條已於 114 年 11 月 27 日修正發布,往後我國公職人員候選人、政黨申請登記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選舉候選人之登記申請調查表,應包括未在中國大陸設有戶籍(含領用中共身分證、定居證)及領用陸方護照之具結情形,並刊登於選舉公報。又,內政部刻推動民選公職人員常態化制度化查核機制,爰配合修正「常態化、制度化查核人員範圍表」(如附件),增訂「民選公職人員」類型及增列備註 2 有關民選公職人員定義。未來倘有不配合具結者,由權責機關依國籍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查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