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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據教育局公告 279782
二、受理對象:
本活動受理表揚學生包括本市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國中、國小學生,表揚類別區分為「藝文競賽類」、「語文競賽類」、「數理競賽類」及「其他」。
三、表揚標準
(一)參加各類國際賽並獲得前六名,且該組別應有三國以上參賽者。
(二)參加中央各部會所舉辦全國性之各項競賽,獲得前三名或特優(或最高等級),且該組別應有五縣市以上參賽者。
四、校內收件日截止至 115 年 3 月 31 日(星期二),請繳交「校內申請用檢核表」和「佐證資料」至教務處教學組
五、注意事項
(一)紙本佐證資料, 請留意如下,以免因缺件造成審核未通過 :
1.各縣市政府主辦之全國競賽須有教育部或體育署核備文號。
2.檢附"活動計畫"和 "比賽冊影本 ( 僅需印 封面頁 及 佐證頁面,並圈重點或以文字說明, 無須全部影印, 正本留校備查)"佐證以下審核資格
並蓋與正本相符及職名章 :
3.若全國賽、國際賽獲獎學生已接受市長表揚者,請勿再申請。
4.參賽縣市達 5 縣市。
5.該賽事錄取名額的最高名次。
6.獲得名次為 前 3 名 或 特優 (或 最高等級) 。
7.若為團體賽需印參賽名冊。
(二)符合表揚標準申請者,請學校進行初審,每位學生以最優成績送件,勿有同一學生重複送件情事。
(三)所報名冊待本局審核完畢,另案公布符合接受表揚之學生名冊及相關表揚事宜。
(四)有關第二階段申請,依教育另行通知收件期程。
六、檢附校內申請用檢核表 1 份。(請與佐證資料一起送至教務處教學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