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市府 107 年 6 月 7 日府文資處字第 1070535676A 號函辦理。 二、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2 條:「為實施文化資產保存教育,主管機關應協調各級教育主管機關督導各級學校於相關課程中為之。」爰請將旨揭民俗融入相關課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