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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教務處 | 2018-07-28 | 點閱數: 195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7 年 7 月 9 日臺教師(三)字第 1070094752 號函辦理。
二、 107 學年度培訓認證修訂情形如下:
(一)修訂原則:簡化認證作業,以提升行政效率;加強社群參與,以提升個人化專業成長;以協助有效辦理公開授課與專業回饋為優先;擴大辦理並提升講師培訓品質。
(二)修訂重點:
1、修訂共同備課之講師培訓方式, 106 學年度增列以共同備課方式擴大培訓講師乙節,為確保品質,調整為先參與增能研習,再參與共同備課會議進行試講(附件 1 )。
2、培訓認證對象:
(1)開放實習教師參與初階認證,並由國立臺灣師範大學辦理實習教師之初階研習與認證。
(2)開放有需求之非教師人士參與初階研習與認證,使非教師人士亦可具備基本入班知能。
(3)鼓勵高職之技術教師參與培訓認證,爰將參與進階認證對象修正為「具 3 年以上正式教師之年資(技術教師亦屬之),並有 3 年以上實際教學經驗者」。
(三)認證流程:為簡化流程,刪除學校彙整作業,改為認證檢核表經學校核章後,由認證教師併同認證資料逕送認證單位。
(四)認證資料:
1、教學輔導教師:
(1)增列軼事紀錄表。
(2)增列學校推薦參考意見:優先考量「學校教學輔導需求、認證教師之教學表現」、必要條件「未違反教師法相關事項」、教學輔導教師累積人數佔全校教師人數比率。
2、進階專業回饋人才與教學輔導教師:
(1)明確規範進階專業回饋人才認證者,須至少一學期參與同一社群三次對話活動。
(2)教學輔導教師認證者,擔任社群召集人須至少滿 3 個月。
三、檢附新修正完成之初階、進階與教輔培訓認證手冊(附件 2 ),並請學校辦理公開授課與專業回饋時,優先邀請具進階認證資格者擔任專業回饋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