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度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
補助交通、住宿及工作費實施計畫
96年至106年針對國中八年級、九年級、高中(職)二、三年級、五專四、五年級、二專二年級原住民學生,為鼓勵其報考升學優待取得族語能力認證考試,提供其交通及住宿費補助,成效良好;本(107)年度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以下簡稱族語能力測驗)不限制報考資格,爰就往例對上述年級範圍之原住民學生提供補助,特訂定本計畫。
應考考生人數達15人以上,且非與應考考場位於相同區、鄉、鎮、市之學校均得提出申請。應考考生未達15人之學校可與他校聯合租車前往應試,並由一校代表提出申請。
表1 應考師生人數與租借車種及金額對照表
教職員生人數 |
可租借之車輛 |
補助費用 |
16~25人 |
中型巴士 |
檢據核實支付,最高以7,500元為限。 |
26~43人 |
大型巴士 |
檢據核實支付,最高以9,000元為限。 |
44~63人 |
大巴 + 中巴 |
檢據核實支付,最高以15,500元為限。 |
64~86人 |
大型巴士2輛 |
檢據核實支付,最高以17,000元為限。 |
87~110人 |
大巴2輛+ 中巴 |
檢據核實支付,最高以23,500元為限。 |
111人以上 |
依考生人數優先租借大型巴士 |
檢據核實支付,補助費用依租借之車種計算。 |
原住民籍考生就讀之學校或居住地距離考場達50公里以上者,補助往返臺鐵或公路票價,金額依票根或公告所載為準。
教學支援人員自居住地往返發車學校之臺鐵或公路票價,金額依票根或公告所載為準。
原住民籍考生就讀之原住民地區學校所在地或居住地距離考場達60公里以上者,補助測驗前一晚於考場所在地之住宿費用,金額依收據核實補助,最高以新臺幣1,000元為限。
檢具下列資料於測驗當日向國立臺灣師範大學設於考區之試務中心提出申請,經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核銷完畢後將款項匯至申請學校之帳戶。如未及於測驗當日提出申請,請於本(107)年12月14日(星期五)前(以郵戳為憑)掛號寄至:107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一段162號,臺師大進修推廣學院,族語認證考試中心,逾期不受理:
收件結果將於本(107)年12月10日(一)起依收件日陸續公告於報名網站(https://exam.sce.ntnu.edu.tw/abst/),請自行上網確認申請資料是否送抵。
檢具下列資料於測驗當日向應考考區之試務中心提出申請:
檢具下列資料於本(107)年12月14日(星期五)前(以郵戳為憑)掛號寄至:107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一段162號,臺師大進修推廣學院,族語認證考試中心。逾期不受理:
本計畫所需經費,由本會107年「原住民教育推展—原住民族教育協調與發展」獎補助費項下支應(業納入委辦計畫內)。
原住民族委員會:02-8995-3108。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進修推廣學院:02-2321-9585。
【附件一】
原住民籍學生參加107年度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
交通及住宿費申請表
【學校團體租車專用】
申請學校 |
校名 |
(請填學校名稱) |
校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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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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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 方式 |
(O) |
傳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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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機: |
Mai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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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項目 (請填寫) |
報考考區 |
分區別 (本欄由試務委員會填寫) |
車輛租用費 |
教學支援工作人員隨車照護工作補助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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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 □ 否
教師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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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申請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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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單位審核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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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單位之申請條件符合,同意補助工作補助費 元, 交通費 元。 |
審查人員簽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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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單位之申請條件不符,不予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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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一:本表所申請項目請據實填報以作為核發之依據,申請後將不得更改,以虛偽之證明或其他不當行為取得補助者,不予補助交通費用,已核給之補助費用,應予追回。
附註二:學校統一派車需附下列文件(經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核銷完畢後將款項匯至申請學校之帳戶):
a.申請表(學校團體租車專用─附件一)
b.考生名冊(附件二)
c.領據(抬頭: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d.支出原始憑證(抬頭:申請學校之名稱,並需經各校會計作業流程核銷完畢)
附註三:欲申請教學支援工作人員隨車照護工作補助費補助工作費需另附以下文件
e.學校委託書(可參考附件六)
f.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本人帳戶存簿影本
g.個人領款收據(附件五)
【附件二】
原住民籍學生參加107年度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
申請交通費考生名冊
(請填學校名稱)
編號 |
考生姓名 |
報考方言別 |
報考考區 |
備註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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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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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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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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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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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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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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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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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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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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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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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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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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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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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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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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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原住民籍學生參加107年度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
交通及住宿費申請表
【考生個別申請專用】
申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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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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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分籍別 |
本人為原住民籍 □是 □否 (請打V)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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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讀學校 縣市/校名 年級/班級 |
(請填學校縣市名稱) ( ) 縣市 ( ) 國中/高中/高職 ( ) 年級 ( ) 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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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方式 |
(H): |
傳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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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機: |
Mai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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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考方言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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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考考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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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項目 (請詳實填寫) |
交通費 |
住宿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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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填寫從學校或居住地至考區之往返交通費用,且距離考場所在地約達50公里以上者。 去程: 自 至 ,搭乘 ,車資: 元。 自 至 ,搭乘 ,車資: 元。 回程: 自 至 ,搭乘 ,車資: 元。 自 至 ,搭乘 ,車資: 元。 範例 某考生為泰雅族,就讀於臺中市和平區梨山國小至臺中市中興大學考區應考。 自 梨山 至 崎下 ,搭乘豐原客運,車資:534元。 自 崎下 至中興大學,搭乘南投客運,車資:24元。 回程: 自中興大學至 崎下 ,搭乘南投客運,車資:24元。 自崎下至 梨山 ,搭乘豐原客運,車資:534元。 附註:本島限以鐵、公路票價計算,免附票根。 |
測驗地點距離原住民籍考生就讀之原住民地區學校所在地或居住地達60公里以上者,補助其測驗前一晚於考場所在地之住宿費用,金額依收據核實補助,最高以新臺幣1000元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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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單位審核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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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之申請條件符合,同意補助 元,含往返交通費 元,住宿費 元。 |
審查人員簽章: (請確實檢視核對申請人所搭乘之鐵、公路票價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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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之申請條件不符,不予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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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附件四】
學校聘任隨車照護人員協助原住民籍學生參加
107年度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交通費及工作補助費申請表
【學校隨車照護人員申請專用】
申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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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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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方式 |
(H): |
傳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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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機: |
Mai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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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 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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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項目 (請詳實填寫) |
交通費 |
教學支援工作人員隨車照護交通及工作補助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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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填寫從居住地至考區之往返交通費用。 去程: 自 至 ,搭乘 ,車資: 元。 自 至 ,搭乘 ,車資: 元。 回程: 自 至 ,搭乘 ,車資: 元。 自 至 ,搭乘 ,車資: 元。 範例某考生居住彰化跨區至臺中考區應考 自 彰化至臺中,搭乘自強號,車資: 40 元(去程)。 自 臺中至彰化,搭乘自強號,車資: 40 元(回程)。 附註:本島限以鐵、公路票價計算,免附票根。 |
□ 是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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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單位審核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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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單位之申請條件符合,同意補助工作補助費 元, 交通費 元。 |
審查人員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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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之申請條件不符,不予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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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一:本表所申請項目請據實填報以作為核發之依據,申請後將不得更改,以虛偽之證明或其他不當行為取得補助者,不予補助交通及住宿費用,已核給之補助費用,應予追回。
附註二:各縣市政府學校聘任之教學支援工作人員隨車照顧護交通及工作補助費個別申請需附下列文件(經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核銷完畢後將款項匯至申請本人帳戶):
a.申請表(附件四)
b.考生名冊(附件二)
c.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本人帳戶存簿影本
d.學校委託書
e.個人領款收據(附件五)
【附件五】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領款收據
(本國人士適用)
本校業務承辦人
(簽章處): 附件:計 件
所屬時間 |
107年 12 月 8 日 |
預算科目 |
【107C4017】:(標)原民會委辦【107年度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試務工作計畫【300】:業務費 210203-20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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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途說明 |
107年度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交通及工作補助費 【交通費】 日期:107/12/8
□ 客運 到 □工作補助費$1,2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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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別或摘要 |
交通費及工作補助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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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領金額 |
新臺幣(大寫) 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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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金額 【說明2】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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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 健保費 |
$0.- (兼職薪資所得(50)應領未達21,009元免扣),他項免扣費請附證明),他項所得扣繳金額如說明3 |
實領金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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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20*5%=2001逾2000元,需代扣所得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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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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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 別 |
教學支援工作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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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分證字號 【說明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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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款人 |
(簽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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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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匯款資料 |
戶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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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局 |
局號: ;帳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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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 |
銀行名: ;分行名: ;帳號: |
※說明:
1、以上資料以電子及紙本形式提供帳務處理及課稅依據,依會計法規定保存10年,當您提供時,視同您瞭解且同意本校依善良管理人責任,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若涉及個資蒐集、處理及利用等事項之爭議,均應依照中華民國法律予以處理,並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2、給付現金時,所得稅(應領金額*扣繳稅率)逾2,000元,應代扣所得稅,各類所得扣繳率為:(1)出席費、鐘點費、工作費等屬薪資所得(50),稅率5%;(2)出版品稿費及公眾場所專題演講屬執行業務所得(9B),稅率10%;(3)機會中獎及競技獎金代號91,稅率10%。
3、107年1月1日起,兼職薪資所得(50)單次給付達基本工資(NT$21,009元),執行業務所得(9A、9B)、股利所得(54)、利息所得(5A、5B、5C、52)及租金收入(51)單次給付達NT$20,000元,應按規定扣取1.91%補充保險費;未達者,免扣取補充保險費。其他符合免扣取情形者,應於受領前提具相關證明文件,始得免扣取。
4、本國人如已除戶或雖有戶籍但全年未入境,屬稅法所稱非居住者,請改填外僑人士適用領款收據。
5、相關注意事項,請參閱總務處網頁(http://www.ga.ntnu.edu.tw/cas/index.aspx)出納組/所得稅之「所得稅代扣注意事項」及「9B及50之區分經費來源」。
6、匯款資料請填寫領款人帳戶資料;若款項已墊支,請改填墊款人帳戶資料;未曾與本校交易往來者,應附存摺影本供查核。
【附件六】
委託書(範例)
(申請學校名稱) 委託本校教學支援工作人員OOO老師,擔任107年12月8日原住民族語能力認證測驗,本校原住民考生應試隨車照護人員。
(加蓋學校關防/校長簽章)
中華民國一○七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