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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總務主任榮 - 總務處 | 2019-09-20 | 點閱數: 889

主旨:公告標售本校奉准報廢之財物一批,請踴躍參加投標。

依據:依據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第 66點第 1項第 1 款。

公告事項:

  • 本批標售之標的物品、數量、標售底價及保證金如附表。
  • 開標日期及地點:訂於 108年 9月 27 日上午 10 點在本校會議室當場當天開標。如因颱風或其他突發事故停止上班,則順延至恢復上班之第 1 個工作天上午 10 點在本校會議室當場當天開標。
  • 投標人參加投標,應檢附向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發給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影本或自然人國民身分證影本。
  • 投標方式:有意投標者,請於本公告之日起至 108年 9月 26 日止(下午 17 時),於辦公時間內洽詢,領取投標須知、投標單、標封等,並依照投標須知填寫,郵遞投標或專人送本校總務處。逾期送(寄)者,不予受理,原件退還。

五、 本批標受標的物,本機關不負瑕疵擔保責任,投標人得於開標前洽本機關安排參觀。

  • 投標人得標後應繳之全部價款應於決標之次日起 7日內(上班日)向本校總務處出納組繳納市庫(一次繳清)。如因故延後開標,上述繳價期限亦隨延後開標日數順延之。有未於規定期限繳清價款者,視為放棄得標,本校得撤銷該廠商決標資格,且自動解除契約,由次高標價廠商遞補為得標廠商。
  • 本得標人繳清全部價款後 3日內,由本機關按現狀交付標的物。
  • 得標者拆卸、搬運設備時應事先做好防範措施,並依照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否則如有公(工)安意外發生時由得標者負相關法律責任,本機關或第三人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九、未公告刊登事項如有錯誤,以本機關公告欄貼者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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