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推薦對象:本市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符合推薦資格之個人【含校長、教師、教學人員、職員(工)、教育行政人員及教育志工】或團體由其服務單位就個人或團體之優良事蹟撰文推薦。
- 推薦方式及程序:各單位擬具推薦表及具體感人事蹟,並按下列程序辦理後提交資料:
- 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人員及學校團體(以學校或幼兒園為單位),提校務會議或行政會議審查通過後提交。
- 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及園長(以學校或幼兒園為單位),由學校審查後提交。
3.收件方式: 113 年 1 月 26 日(星期五)前繳交推薦表件寄達臺南市政府教育局社會教育科。
4.檢送教育局函、「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辦理杏壇芬芳獎評選及表揚實施計畫」及推薦表各 1 份。
請於 112 年 12 月 15 日(星期五)前踴躍推薦,並將推薦表件送本校人事室彙辦,逾時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