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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二年二班楊 - 教務處 | 2018-08-17 | 點閱數: 323

 

壹、依據

一、、教育人中小學兼教師聘任級中等以校教師甄選作業要點等有關規定。

貳、甄選類別、錄取名額及聘期 

類別

代理

職缺

正取

名額

備取

名額

聘期

備註

一般代理

五年級導師

1

2

107/08/30-108/07/01

(實際期間以市府核定為準。)

 

一般代理

音樂科任

(直笛)

1

2

107/08/30-108/07/01

(實際期間以市府核定為準。)

  1. 需編輯本校 1~6年級 

直笛校本課程計畫。

  1. 指導本校 1~6年級各

班直笛音樂發表會。

3、指導本校直笛社團。

一般代理

自然科任

1

2

107/08/30-108/07/01

(實際期間以市府核定為準。)

1、具指導科展相關經驗尤佳。

2、需指導本校自然科展等相關業務。

一、如代理原因消失時,應即無條件解聘。

二、上述備取,以補足本次甄選應錄取之名額為限。如甄試成績未達 80

        ,不予錄取,且經甄選委員會議決議後得予「從缺」,另備取名額得予

        酌減或取消。

三、每週實際授課科目和節數,視情況調整節數及配課。

參、公告時間、方式及簡章表件

一、公告時間: 

第 1次招考

公告時間

107年 8月 17 日(星期五)上午 8 時至

107年 8月 22 日(星期三)下午 4 時

第 2次招考

公告時間

107年 8月 24 日(星期五)上午 8 時至

107年 8月 24 日(星期五)下午 4 時

第 3次招考

公告時間

107年 8月 28 日(星期二)上午 8 時至

107年 8月 28 日(星期二)下午 4 時

二、方式:公告於本校網站(https://www.yfes.tn.edu.tw/)
臺南市教育局資訊中心代課人力系統(http://104.tn.edu.tw/)
臺南市教育局資訊中心學校校務資訊(http://www.tn.edu.tw/index.htm )

三、簡章表件:上開網站下載使用(簡章、報名表、切結書、委託書等)。

 

肆、報名日期、地點、應繳交證件及方式:

一、日期:採一次公告分次招考方式辦理,錄取人數額滿不再辦理第 2或第 3次招考,惟是否額滿,請自行查閱本校網站( https://www.yfes.tn.edu.tw/)公告。 

第 1次招考

報名時間

107年 8月 17 日(星期五)上午 8 時至

107年 8月 22 日(星期三)下午 4 時 (逾時恕不受理)

第 2次招考

報名時間

107年 8月 24 日(星期五)上午 8 時至

107年 8月 24 日(星期五)下午 4 時(逾時恕不受理)

第 3次招考

報名時間

107年 8月 28 日(星期二)上午 8 時至

107年 8月 28 日(星期二)下午 4 時(逾時恕不受理)

二、地點:本校教務處。電話: 06-2223241#807

三、應繳交證件:

(一)報名表一份、切結書一份、履歷表三份(含該報考科目優良表現或指導表現之
佐證資料, A4 大小,格式自訂,每份勿超過 10 頁,個人資料恕不寄還。)

(二)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三)大學以上學歷證件。但持有國外學歷證件者,需另繳驗駐外單位驗證之中譯本
學歷證明文件。

(四)國民小學合格教師證書。

(五)委託書(有委託他人代為報名時需繳交,及受委託者之身分證件)。 

四、方式:

(一) 於上開規定報名時間內將所有繳交資料親自或委託他人送至本校教務處,不接受
通訊報名。

(二) 請務必在臺南市代課人力網登錄,上述方式均需於該次公告報名截止日下午 4時前
完成。

伍、報名資格

一、基本條件:

(一)具中華民國國籍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設有戶籍未滿 10年者,不得參加甄選)。

(二)無「教師法」第 14條第 1項各款之情事。

(三)無「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條、第 33條規定之情事。

(四)以不適任教師資遣或退休者不得報考。

二、資格條件:

第 1

報名資格

1.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資格者,尚在有效期間者。

第 2

報名資格

1.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資格者,尚在有效期間者。

2.或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

第 3

報名資格

1.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資格者,尚在有效期間者。

2.或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

3.或大學以上畢業者。

 

 

陸、甄選日期及地點

一、日期: 

第 1次招考甄選日期

107年 8月 23 日(星期四)上午 9時起

(請於上午 8時 30 分前至教務處報到)

第 2次招考甄選日期

107年 8月 27 日(星期一)上午 9時起

(請於上午 8時 30 分前至教務處報到)

第 3次招考甄選日期

107年 8月 29 日(星期三)上午 9時起

(請於上午 8時 30 分前至教務處報到)

二、應試人員請於甄選日期上午 8時 30分親自至本校教務處報到,逾時不候。

三、應試當天帶身份證正本以供查驗。     

柒、甄選方式審查、口試及試教

一、口試(50%)

(一)範圍:含自我介紹、以教育理念及教學知能為主

(二)時間:每人 8分鐘。(7 分鐘第一次響鈴, 8 分鐘第二次響鈴,即結束)

(三)口試序號依書面審查合格名單序號排定,請依公佈時間進場。

(四)口試開始時,經正式唱名 3次未到者,以棄權論。

二、試教(50%):需繳交簡案一式三份

    1、五年級導師:

     (1)、範圍:南一版國語第九冊(單元自選,教材、教具請自備)

     (2)、時間:每人 10分鐘。(9分鐘第一次響鈴, 10 分鐘第二次響鈴,即結束)

     (3)、試教現場無學生。

     (4)試教序號依書面審查合格名單序號排定,請依公佈時間進場。

     (5)試教開始時,經正式唱名 3次未到者,以棄權論。 

    2、音樂(直笛)科任:

     (1)、範圍:自編直笛教學課程。

     (2)、時間:每人 10分鐘。(9分鐘第一次響鈴, 10 分鐘第二次響鈴,即結束)

     (3)、試教現場無學生。

     (4)試教序號依書面審查合格名單序號排定,請依公佈時間進場。

     (5)試教開始時,經正式唱名 3次未到者,以棄權論。 

    3、自然科任:

     (1)、範圍:五至六年級自然(版本:五年級南一,六年級康軒,單元自選,
教材、教具請自備)

     (2)、時間:每人 10分鐘。(9分鐘第一次響鈴, 10 分鐘第二次響鈴,即結束)

     (3)、試教現場無學生。

     (4)試教序號依書面審查合格名單序號排定,請依公佈時間進場。

     (5)試教開始時,經正式唱名 3次未到者,以棄權論。 

 

 三、經本校評選委員會及教評會審查同意後擇優聘任,總成績相同時,以試教成績高者優先

     錄取。

 

捌、甄選結果公告、通知、錄取報到

一、甄選結果公告: 

第 1次甄選結果公告

107年 8月 23 日(星期四)16時前公告在本校網站並通知錄(備)取人員。

第 2次甄選結果公告

107年 8月 27 日(星期一)16時前公告在本校網站並通知錄(備)取人員。

第 3次甄選結果公告

107年 8月 29 日(星期三)16時前公告在本校網站並通知錄(備)取人員。

 

 

 

 

 

 

 

二、成績通知:各次甄選結果公告當日,以電話通知。

三、 錄取報到:錄取人員應於通知時間至人事室報到,並經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者方為聘任,如逾期未報到者,即予取消應聘資格,並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

(一)成績複查時間:

第 1次招考成績複查

107年 8月 24 日(星期五)中午1200分前

第 2次招考成績複查

107年 8月 28 日(星期二)中午1200分前

第 3次招考成績複查

107年 8月 30 日(星期四)中午1200分前

(二)凡欲申請複查成績者,請親自於上述時間,至本校教務處以書面申請。

申請複查考試成績,不得要求提供參考答案、調閱或複印試卷,亦不得要求告知試教委員及口試委員之姓名或其他有關資料

玖、其他

    一、如遇天然災害或不可抗力之因素,而致上述日期需作變更,悉於本校網

        站(https://www.yfes.tn.edu.tw/)首頁公告。

    二、應考人之基本條件、報名資格,如於聘任後發現偽造不實者,應予解聘

        ,尚未聘任者,註銷錄取資格,如涉及刑責,應由應考人自行負責。

    三、錄取人員應繳交公立醫院體格檢查表 (含胸部 X 光檢查合格證明),不

        合格者取消錄取資格,不得異議。

    四、錄取聘任之代理教師於受聘期間,應享之權利與義務,則依教育部訂

        定發布之「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 7條、第 8 條暨「臺

        南市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補充規定」等相關規定辦理。

    五、申訴專線電話: 06-2223241分機807(教務處), E-mail:dar5911@tn.edu.tw

    六、身心障礙應考人考試之適當服務措施: 06-2223241分機807(教務處)

    七、考試相關事項: 06-2223241分機 807(教務處)

拾、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